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因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等四项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经山东证监局调查,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提供担保。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东方海洋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为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多笔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东方海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截至目前仍有部分资金未归还。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2020年以来,东方海洋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诉讼事项被媒体曝光后才予以公告。
四、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20年4月,东方海洋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亏损金额与实际亏损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山东证监局认为,东方海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东方海洋表示,公司将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整改,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治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此次东方海洋被出具警示函,再次提醒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